刑法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


兩位大法官 提不同意見
許玉秀:虛有其表的偽善
林子儀也認為 猥褻難定義 刑罰手段違憲 行政管制即可

2006-10-27/聯合報/A5版/話題

記者王文玲/臺北報導

大法官許玉秀、林子儀分別針對六一七號解釋提出不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兩人都認為「猥褻」很難定義,以刑罰制裁的手段違憲,以行政管制即可。

許玉秀的不同意見書用語辛辣,直指六一七解釋「虎頭蛇尾」,看起來在保護性言論資訊的憲法地位,實際上是「虛有其表的偽善」,傲慢地宣示自以為是的性價值主流;好像只要賞賜幾塊吃剩的麵包屑,就已是對少數的性文化族群心胸寬大、悲天憫人。

許玉秀並認為,立法者並沒有就妨害風化的概念作論述,但六一七號解釋卻說是尊重立法者的判斷,強拖立法者下水。

許玉秀主張,猥褻的概念欠缺明確性,只要以行政管制性資訊及性言論就足夠,不必用到刑罰六一七號解釋將沒有安全隔絕措施的一般猥褻物品也納入處罰,等於是現行規定的擴張解釋,比尊重多元平等性道德感情和社會風化觀唸的四七號解釋更落後,更具歧視性。

林子儀則主張,刑法第二三五條定義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以「維護社會風化」為刑罰理由,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比例原則。

他說,美國憲法實務經過多年努力,到現在都無法找到明確定義猥褻的標準,在我國,也不應以社會多數人的性道德感及社會風化作為刑法保護的對象。

林子儀認為,政府並非不能限制性言論或出版品,而是要對其類型、手段作嚴格的審查,一般如「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保障他人免於性言論干擾的自由」,可以算是具有正當性,但不應隨意以刑法為手段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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